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备要紧价值的矿区、别人矿区采矿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备要紧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进入别人已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 20 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赞同,不能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域以内;
(二)要紧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段距离以内;
(三)铁路、要紧公路两侧一段距离以内;
(四)要紧河流、堤坝两侧一段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要紧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以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能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肯定时期内,依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状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察、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与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备要紧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讲,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非常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策略性有要紧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根据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围界的范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