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建议法律摘编
总体需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使用方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办案效率,达成政治成效、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酒驾驶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全方位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不同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法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酒驾行为发生。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