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对象
依据本条第1款,作为绑架对象的“别人”,范围不限。
(1)“别人”不限于中国人,也包含外国人。行为人绑架外国游客,向政府施压,需要满足某种需要的,构成绑架罪。
(2)“别人”包括行为人的子女、配偶在内。爸爸以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绑架子女,需要与前妻复婚的,构成绑架罪。
(3)“别人”包括幼儿、精神患者在内,由于幼儿、精神患者同样具备作为人质的价值。本条第3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幼儿”的规定,实为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所包括的内容,即便没第3款的规定,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幼儿的行为,也能以绑架罪论处。
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绑架对象存在限定条件。可以作为绑架对象的“别人”,需要是与第三人存在肯定关系的人(认识错误除外)。这里的“肯定关系”,是指撇开第三人与绑架对象的实质交往状况,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客观的、种类化的判断,第三人会不会担忧绑架对象的安危,而向行为人屈服如此的关系。据此,行为人绑架银行行长,需要银行员工支付赎金的,成立绑架罪。行为人劫持行人甲,向路过的行人乙、丙勒索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视情形按其他犯罪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