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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方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风险原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质,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地区内,有职业风险原因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与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计划、劳动、财政、物价等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六条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预防第七条有害作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确定专(兼)职职员,打造完善职业卫生操作流程,采取综合治理手段,使本单位、本系统作业场合的职业风险原因符合国家卫生指标。第八条有害作业场合应当与其他工作场合分开,并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紧急急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合,应当配备应对防范设施和救护用品,并有相应救护手段。第九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为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指标的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第十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期修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用。第十一条禁止或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不具有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专业职员,按期对本单位有害作业场合的职业风险原因进行监测,打造监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向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布。无监测能力的企业,需要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代为监测。第十三条涉及有害作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