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多车致人损害交强险赔偿”之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流程〉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置规则〉的公告》规定:“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辆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辆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率,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辆中的无责任汽车,不参与对其他无责汽车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汽车损失或车外职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汽车对有责方汽车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汽车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汽车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汽车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汽车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汽车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汽车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汽车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汽车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辆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视同投保机动车辆参与计算。
④对于有关部门最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辆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辆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上职员、机动车辆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上职员、行人、机动车辆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辆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辆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视同投保机动车辆参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