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从“证据是不是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及“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而信息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判断涉案产品是不是存在水平问题。因此,应严格审察产品原件以确定产品来源的同一性。
部分买家未提供产品原件,仅凭订单、收货截图提起诉讼,又没办法提供完整物流轨迹信息及开箱视频佐证购买产品原始形状的,应当认定没有完成举证义务,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产品同一性主要审察以下内容:
1. 购买及送检步骤是不是全程进行公证;
2. 是不是有开箱或拆包视频;
3. 快递凭证、物流信息是不是与订单详细情况一致;
4. 是不是有产品原件,实物与产品网站快照是不是一致;
5. 送检过程及检验报告是不是合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